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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明年起施行
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2020-09-25 15:40:03

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施行。这部条例于25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全国首部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一家“单独发力”到各相关各方多家“共同发力”的转变。

创新方式拓展效能。条例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调解等确定为公共法律服务重点事项,同时又创新服务方式方法,要求为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效能。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同时,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的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分中心,也可以通过流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10至12条)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12348热线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等公共服务热线平台的衔接联动机制; 条例明确无偿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调解等服务,对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的具体服务范围和方式作了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备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为本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民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16至20条)为保障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条例规定无偿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出型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提供有偿公共法律服务时,对上述群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责任编辑:杨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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